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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线立案,律师和法官都应当知道的几个问题

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2-08-01



关于在线立案,律师和法官都应当知道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立案,相信还是有不少的律师仍然停留在之前的工作模式里,以为只要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就万事大吉了,如果法院没有及时立案、立案后又不及时开庭审理的,则全部归咎于法院。
 
但就民事诉讼立案来讲,一个训练有素、术业有专攻的律师必然对立案效率有所帮助。在全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各地法院实际上已经开展了网上立案的工作,但仍然有不少的本地律师不能熟练掌握网上立案的操作流程,仍然有不少的外地律师不远千里前往立案大厅办理立案登记。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各地法院的信息化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引导律师使用网上立案平台的同时,也对法院的信息化工作成效进行了一次检验。各地法院的信息化工作在此次疫情之后,必将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升。


一、“立案难”的状况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
 
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于同年5月1日实行。此项改革将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其初衷正是为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普遍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该意见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但立案登记制实行至今,很少有哪个法院敢讲是严格执行了立案登记制的。各地、各级法院曾一再发文通知、通报,要求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决杜绝以“案多人少”等为借口,人为抬高立案门槛;坚决杜绝无故不立案、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2019年10月16日,省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发文通报了某律师反映的在蚌山区法院亲身经历的“立案难”问题。经查,该院立案方面主要存在立案受理审查条件苛刻;擅定规则、限号立案;上班时间不准时、诉讼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省高院予以全省通报,并责令立即整改。由此可见,“立案难”的问题至少在某些基层法院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法院的员额制法官数量较之前的法官数量确有减少,但案件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不少。从一个法官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承受的工作量来看,“案多人少”的矛盾确实存在,并且法院追求审判质效、追求年终结案率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法院适当控制立案、限制立案、拖延立案,也实属无奈之举。多数律师对此虽然能够理解,但这也并不能成为法院控制立案、拖延立案、年底限制立案的正当理由。
 
所谓难立的案件,无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是属于新类型的案件,立案部门一时难以决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涉及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立案部门担心引起群体性事件;三是诉讼材料存在送达的困难,担心影响审判质效;四是已收案件数量过多,法官工作负荷较大,新收案件难以分配;五是审判质效已经受到影响,特别是临近年底的几个月。
 
为控制立案,各地法院各出奇招、各显神通。开初,律师们对于诉调案件还是有抵触情绪的,立案时一般会强调“此案确实无法调解,还是直接立案吧”;再后来,律师们也不得不作出让步,“哪怕是先立个诉调的也行啊”!
 
诉前调解也好,委托调解也罢,其实不还是法院一家在唱独角戏么。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虽好,但也同时占用了法院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和工作精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数量多的问题。
 

二、解决“立案难”,律师也应当有所作为

孙子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所以,为破解法院的“立案难”,律师们也应当掌握一定的应对技巧和技能,把握立案时机。重点提示一,年末最后两个月律师将是立案部门最不受欢迎的人,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在这个时候就不要拿出来了;重点提示二,每年年初的前几个月份,是立案的黄金时间,有多少案件只管拿来;重点提示三,平时的月份,月初来讲是相对宽松的,月末因为要作表,所以该干嘛干嘛去;重点提示四,网上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可以考虑一下。
 
在这里要提一下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所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实际上是一举多得,既控制了被告的财产,又查清了被告的联系方式,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当然,被告主动到庭、主动接受调解、主动履行债务的情况也不是没有,所以,强烈推荐。
 
实在不济,还有一招。最高法为了打通立案的渠道真是费尽了心思,目前网上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基本上已经在各地、各级法院开通,为当事人和律师立案提供了方便之门,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三、法院信息化工作需要律师的全力配合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信息化工作日新月异,但司法部、律协、律所、律师们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重视,仍然停留在高铁满地跑、飞机满天飞,立案大厅取号排长队的固有立案模式里。这里边既有律师方面重视度不够的原因,也有法院方面与司法部门缺乏协调一致的原因。
 
但就目前来讲,小一点的律所是完全可以由律师自己在手机上、电脑上提交立案申请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对于大一点的律所完全可以雇请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立案业务,以彻底解决律师亲自上门取号排队立案的问题。当然,最高法如果能够和司法部联手,构建网络的互联互通,当可以立竿见影地解决律师“立案难”的问题。
 
在“互联网+”的情况下,良好的立案模式应当是这样,即:当事人立案不需要到法院的立案大厅办理,直接找个律所就可以全部搞定了。甚至诉前调解、网上在线调解也可以改在律所进行。法院的立案大厅看不到当事人取号排队,律师阅卷、质证、开庭也可以在其自己的办公室进行。
 

四、此次疫情防控,是对法院信息化工作成效的一次检验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到立案大厅取号排队立案的状况肯定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所以“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应当成为疫情防控期间主要的立案方式。各地、各级法院关于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举措中,也反复强调了应当优先使用网上立案平台、诉讼服务网等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登记的问题。
 
自网上立案平台开通以来,实际使用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法院立案部门主动推广的积极性不够,归根结底主要还是立案部门希望能够控制立案;另一方面,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次数极其有限,网上立案并不如直接立案来的简单便捷,由法院立案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指导操作效率极低;第三,律师使用网上立案平台的技能尚不熟练,仍然习惯于固有的立案工作模式。
 

五、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服务对象应当以律师为主

民事诉讼的立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从长远来看,网上立案渠道的使用主要还是以职业化应用为主,应当以律师为主要使用群体。法院一方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律师或律所通过网上平台办理诉讼事务;另一方面应当着重指导律师更多的参与法院的信息化工作。
 
为提高法院审查立案的通过率,对于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律师,应当提出较高的要求。从目前律师所书写的起诉状中,明显可以看出多数的律师尚未能适应法院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因此,建议律师在起草起诉状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规范书写请求事项。例如,对于离婚纠纷,请求事项应当写为:1.请求依法判令准许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一子XX由XX抚养,XX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XX元;3.请求依法判令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XX元(附财产清单)。对于借贷或买卖合同纠纷,请求事项应当写为:请求依法判令XX偿还借款或货款XX元。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以写为:请求依法判令XX赔偿医疗费等合计XX元(附赔偿清单)等。
 
(二)事实与理由部分既要写明发生纠纷的主要事实、本案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条文。
 
(三)律师应当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各项信息。在当事人信息部分应当写明各方当事人的住址,不仅仅包括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工作场所地址,还应当包括其他可以送达的地址,以及各方当事人使用的手机号码、QQ号码、微信号以及电子邮箱等信息。以方便法院根据需要采取电话送达、短信送达、电子邮箱送达、邮寄送达等各种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以提高送达的成功率。
 
(四)尽量一次性提交证据及证据目录。律师刻意隐瞒证据、延迟提交证据,搞证据突袭既不被法官所待见,也并不能显示律师的水平。提交证据,也绝不能是对证据的简单罗列。对于证据的整理和运用才能充分体现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在提交证据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交证据目录,说明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什么问题,才是提交证据的目的和关键。
 
(五)掌握在线调解、在线开庭的技能。调解和开庭并不一定非要在庭上,律师熟练掌握诉讼服务网的各种操作技能,能够在线联系法官、在线调解、在线阅卷、在线开庭和在线质证,既可以大大减少律师来回奔波的次数,也可以大大提高律师和法官的工作效率。


六、结束语

此次疫情防控既是对法院信息化工作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各地、各级法院信息化工作成效的大比拼。律师和法官们如都借此机会熟练掌握信息化工作的操作技能,提高在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能力,必将对今后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有所帮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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